林贤治一篇文章谈散文精神,涉及我的写作。其中有许多我当不起的推许,也有许多引起我深思的见解。比如他说,鲁迅写杂文用的是奴隶的语言,我写杂文用的是公民的语言。
依我的理解,鲁迅是看清自己和当时民众作为新旧“主人”的奴隶的地位的。他身历辛亥革命,亲见旧日的奴隶摇身成为主人,对待奴隶比旧
我也曾不止一次地躲到路边榛莽丛中舔自己的伤口,但那多半是明显的外伤;而沦肌浃髓更深重的“精神奴役的创伤”,是迟迟才感到切肤之痛的。在精神奴役的创伤中,就有语言奴役的征候,失去个体的主体性,总是言人之所言,哪里够得上公民的境界。
公民两字我是从小上“公民”课就知道的。然而1949年起,改天换地,不但“国家”的定义从“土地、人民、主权”的综合体变成了“军队、警察、监狱称为国家机器”;我们念念不忘的是“人民”,指的是革命的阶级和革命同盟者的阶级,只有在出身、经历、思想、言行各方面符合“人民”的标准,才能被认为属于“人民内部”中人,不被抛到异己即反动的地带。至于“公民”的概念,早就消隐得无影无踪了。
重提公民两个字,是在1954年9月第一次人代大会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上。我作为广播记者参加了这次大会的采访和报道。重温了公民的权利和公民的义务,我是认真并且当真的;从少年投身中共领导的革命队伍,到这时,对于党领导制订的第一部宪法不可能不信以为真。如同两年以后对中共八大通过的党章,不可能不当作自己的纲领和准则,牢记党员的标准,党员的权利和义务,一丝一毫的阳奉阴违、玩世不恭都是不可想像的。
如果说,毛泽东是在60年代中期,他已退居二线后,在一次通知他不必参加的会上,怕被排斥出局,才拿出党章来为自己的权利辩护;如果说,刘少奇是在文革开始后,不但未经法定程序而形同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(包括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一职),而且失去人身自由横遭批斗,才拿出宪法来为自己的权利辩护;都是在意识到个人权利受到侵犯时想起了宪法和党章之为用。而我作为公民、作为党员的权利自觉则很薄弱,很迟钝。
1956年提出“百花齐放,百家争鸣”以后,我一系列在后来反右派运动中构成罪状的发言,其出发点不是行使自己的权利,而是履行应尽的义务。反对官僚主义也罢,呼唤民主作风(当时对民主的觉悟限于主要指作风)也罢,不满于冤杀无辜也罢,我都认为这是当时一个公民的义务,一个党员的义务。回头看来,这并不意味着公民意识的觉醒。我那时所尽的义务,也就是平时说的责任感,并不是与权利对举的范畴;而是从老传统的“天下兴亡,匹夫有责”到新传统之爱国爱党、集体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。
1957年我以反对官僚主义等等见责,一时的确想不通,1958年公然提出“做驯服工具是共产党员的最大(?)志愿”分明起了释疑的作用。你要做的是有责任感的人,人家要你做的是会说话的工具以至干脆不说话的工具!自然不合拍也就不合格,不谐调变成唱反调了。
驯服工具云云,无疑是极左路线对干部、对党员,扩而大之对群众的要求。极左路线是专制主义思想上、政治上的现代形式。一个没有党内民主的党,不可能在执政时推进政治民主化。
反右以后,继之以反右补课,大跃进和大辩论,插红旗拔白旗,批判“观潮派”、“秋后算账派”,庐山会议后反右倾,批判人性论和修正主义,文艺整风,国际上反对赫鲁晓夫的“现代修正主义”,国内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即城市“五反”和农村“四清”……一波又一波,直到欲罢不能、连绵十载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。
文革以后突破了“两个凡是”的精神枷锁,才开始思想解放的进程。从50、50、70年代过来的人,在检点精神奴役的创伤同时,追问历史,这才有了公民意识的初步觉醒。
作为党员,在履行了党员的义务同时,党员的权利得到保障了吗?作为公民,在履行公民义务的同时,公民的权利兑现了吗?
邵燕祥
我发现,一切矛盾的症结,在于我自认为公民,而人视我为奴隶;我呼吁公民的权利,而人责我以奴隶的“义务”,其实奴隶不享有任何权利,有什么义务可言?归根结底,也还是只许吃饭干活,不许乱说乱动罢了。
公民的权利,首先是做人的权利,不做会说话或不说话的工具即不做奴隶的权利。
鲁迅用奴隶的语言,是在当时条件下自知置身奴隶的地位,努力摆脱奴隶地位的语言。
我用公民的语言,则是意识到自己长期被剥夺了宪法赋予的公民的权利,自觉争取实现一切公民权利的语言。
公民的权利说大就大,公民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,然而公民也有权要求修改宪法和法律;公民的权利说小也小,公民的一切活动要以不损害其他公民的权利为限,而只要涉及除个人以外的权利,包括修改宪法和法律,都必须诉诸大多数公民的公意。只有每个公民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,所有公民的权利才能得到尊重和保障。
至于我的杂文中,虽力求用公民语言,有时却仍露出精神奴役创伤的疤痕,那是因为不自觉地为奴隶太久太久了。?